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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天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一审判决书编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武知初字第31号

  案由概述:

  原告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简称天天同净公司)委托被告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英特科技)建设天天同净水网站,网页版权所有人为原告。2000年6月,原告发现该网站网页的版权人署名为被告,原告认为被告英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天天同净公司诉称,2000年4月12日,为了扩大产品影响和销路,便于客户网上订购,我司与被告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为此我司提供了注册 商标,大量的美术图案、文字材料供被告设计建设天天同净水网站,同年4月20日,被告在长江在线网站上开通了为我方设汁的网页,该网站共有网页11页,在 每张同页的最后版权所有人为武汉天天同净钉限公司即我司。同年6月12日,我司上网查阅该网站信息时发现版权所有人变更为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即被告。我 司认为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未征得我司同意情况下变更网站的版权所有人,侵害了我司合法权益,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恢复我司为网站网页版 权所有人并公开赔理道歉、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英特科技庭审口头辩称,我公司是天天同净网页的,原告无权主张该网页的著作权。该网页是我公司创作、编辑作品,它不同于原告所提供 的文字及美术作品,注入了我方的智力创作,在文字、图案、色彩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的风格,是独立于原告的文字、美术作品之外的编辑作品,《》第十四 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故我公司应为该网页的著作权人,原告所下载的天天同净网页的公证书中虽有部分网页注明版权所有人为天天同净公司即 原告,但这是我司工作人员失误所造成的,双方的合中没有约定,应依据法律确定作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12日,天天同净公司与英特科技签订一份网站建设合同合同约定人天天同净公司委托英特科技代建网站 www.tttj.com.cn,该网站连接乙方网站www.6300online.com,由天天同净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开发网站的设想要求,英特科 技根据“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项目建议书”的设计与要求来开展网站的建设;天天同净公司同意英特科技提供服务期间为其开发制作的任何功能和软 件的所有权归英特科技所有,此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费用等作明确约定,但没有对开发出的网页著作权归属作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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