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概述:
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公司)与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盟公司)均系提供网络平台服务(IPP)的经营者。创联公司与 汇盟公司的网页的结构设计、网页的内容、以及双方广告的结构设计、广告内容相似,但网页中除IPP行业通用名称有部分相同外,两公司网页的文字表述不同。 创联公司认为汇盟公司的宣传行为,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及。
原告诉称:
原告自1996年成立后,通过几年的努力,成功建立了“你好!中国”(HI!China http://www。jocjoma。com)网站,并以积极 开展为国内知名企业在互联网域名注册和保护而闻名业界。1997年我公司将虚拟主机概念和服务引入中国,并将自己定位于IPP(网络平台服务商)。被告作 为同业经营者,为了取得竞争优势,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大量抄袭了创联公司网站的内容和平面广告的内容。汇盟公司的抄袭行为已经侵害了创联公司对其作品依 法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汇盟公司利用这种方式,达到挤占创联公司努力开创的市场和客户的目的。汇盟公司在其网站和广告宣传中,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提供网络 服务的宣传行为,不仅是对同行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汇盟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赔偿创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商誉损失30万元;三、汇盟公司承担创联公司的调查费、律师费,并承担诉讼 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汇盟公司辩称并反诉称,创联公司称汇盟公司抄袭其广告及广告创意与事实不符。创联公司与汇盟公司都是同业经营者,广告所揭示的各自的业务范围有所雷同 或相似,但这恰恰是所有IPP的共性所在,根本不存在抄袭的问题。公证书所证明的也仅是汇盟公司使用了创联公司网页的部分内容,并非全部内容,即使抄袭行 为成立,也仅是对创联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因此,创联公司以汇盟公司抄袭其网页内容、广告内容及低于成本价进行经营为由,称汇盟公司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的不正 当竞争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创联公司经济损失的请求也没有合理的确实的证据。因此,不同意创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我方认为创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我方 的不正当竞争,理由是,第一、创联公司以诉讼作为借口在法院尚未对事实作出认定之前,就进行炒作,编造虚假事实和假象,擅自给汇盟公司作“不正当竞争”的 定性,给反诉人的商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并在其炒作过程中使用许多虚假的、法律禁止的用语,比如称反诉人“抄袭的行为是一贯的…”;在法院告诫双方当事人 在诉讼期间不要进行非客观的报道之后,仍然在1999年12月7日的媒体上进行了歪曲报道,并擅自向社会公开法院开庭的时间,创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汇盟 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第二、创联公司在法院受理其起诉后,违反了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在媒体上对自己进行虚假的、不切实际的宣传,比如称自己为 “中国最大的、无与伦比的、最大的…”等用语,擅自将自己的公司与包括汇盟公司在内的其他同行进行不客观地比较,损害了包括汇盟公司在内的其他同行的商业 信誉,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调查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汇盟公司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创联公司应该承担汇盟公司为调查其不正 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反诉请求:一、创联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同媒体上向汇盟公司公开致歉;二、赔偿 汇盟公司因创联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2400元,并承担反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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