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法案例 > 著作权法案例 >
武汉天天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4)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1. 确认www.tttj.com.cn网站11张网页作品为汇编作品,该作品著作权属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2. 驳回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

  编辑作品:是作者将两个以上的作品在不改变原作品的前提下,对原作品采用筛选、汇集、编排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 法人作品概念的构成:包含三点要素,即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的意志创作;单位对作品承担责任。?? 委托作品: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依自己提供的经费、素材,按照委托人的意思和要求创作的作品。?

  适用法律《著作权法》(1990)第十一条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规定: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七条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学理分析

  第一,关于汇编作品和编辑作品。

  本案的审理发生在《著作权法》修订之前,当时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编辑作品。编辑作品,是作者将两个以上的作品在不改变原作品的前提下,对 原作品采用筛选、汇集、编排而产生的作品。编辑作品,在形式上具有集成性,如选集、全集等,编辑人员对编辑作品,仍要有创造性的劳动,这种创造性并不体现 在对作品的创作上,而是体现在编辑作品时编辑人独到的选材和编排所选材料的方法上,反映出的是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从修订前的规定来看,编辑作品仅指 作品或作品片断的汇集,排除了数据或其他不受的材料的汇编,不符合Trips协议规定的“对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只要其内容的选择和安排构成 智力创造,应予以保护”的要求。为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的这一新的规定将对我 国的信息产业,特别是数据库产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