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8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其撤销第 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维持了第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2005年 2月17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
2004年6月24日,郑成思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书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海淀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书生公司停止使用《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WT0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及上述作品中郑成思所撰写的内容;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书生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向郑成思致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书生公司负担;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书生公司赔偿郑成思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6500元。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被告书生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书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称:1.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2.我公司的网站不对公众开放读书,没有从事网络传播行为。3.书生之家网站与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是截然不同的。4.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5.原审判决在诉讼费的承担上明显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成思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北京一中院认为:郑成思作为涉案图书的署名作者或主编,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该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09065号公证书系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公证书虽然存在瑕疵,但该瑕疵系公证员在制作公证书时打字排版失误所造成,公证机关已出具《补正说明》对第09065号公证书所涉域名及实时打印页的打印步骤进行了说明及更正。由查明事实可知。《补正说明》更正后的域名与第 09065号公证书实时打印第一页左上方载明的域名相同,均为www.21dmedia.com域名。这一事实足以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补正说明》完全出于对公证保全证据的负责,其将该公证书所表述的错漏字母“d”的域名及对公证书实时打印页的打印步骤所作的调整并未影响该公证书的实质内容及其真实性,故该《补正说明》与公证书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书生公司就该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向北京市司法局提起的行政复议,依法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对该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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