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的借据案
争议之一:
此“斯娥”是否彼“泗娥”
被告张某提出的第一个抗辩理由是:朱斯娥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因为借据上写的债权人是“朱泗娥”而不是“朱斯娥”,原告朱斯娥不是借据上的债权人,无权起诉。
朱斯娥申辩:借条上的“朱泗娥”就是她本人。“朱泗娥”是其曾用名,朱斯娥是其现用名。朱斯娥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由新沂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朱斯娥的曾用名叫“朱泗娥”。张某虽对此户籍证明持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
争议之二:
借条是否“善意的谎言”
被告张某提出的另一个抗辩理由是:借条只是一个“善意的谎言”。张某自称:张某与朱斯娥的女儿王某是无话不谈的好朋友,而朱斯娥与王某之间因家庭经济纠纷发生了不愉快。为了缓解一下母女之间的家庭内部矛盾,王某一再请求张某帮忙写一份借据暂时骗一骗朱斯娥,并保证绝对不会有事。张某推脱不过,便写了这样的借据。张某认为自己做梦也没想到会被朱斯娥告上法庭,好心没得到好报。为了证明其主张,张某申请其叔叔出庭作证。该证人出庭陈述了王某曾找张某协商解决母女之间债务纠纷的过程。
法院判决:
债务人应归还欠款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朱斯娥”与“朱泗娥”是否同一人的问题,新沂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合法有效,应据此认定“朱斯娥”与“朱泗娥”是同一个人,故张某提出的原告朱斯娥主体不适格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借条是否“善意的谎言”问题,张某所说的“写借据仅仅是为了骗骗朱斯娥”,不合生活常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白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张某虽然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但由于该证人与张某之间有亲属关系,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且该证人证言也存在自相矛盾之处。而对张某亲笔书写的借据,在无有力的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内容客观真实。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朱斯娥借款29000元。
苏 团 吴艳丽 李 娟
- 借据的日期问题 2个回答0
- 关于借据的事 2个回答0
- 被诈骗15万,至今14年,有借据,能上法院起诉吗? 6个回答0
- 对方借款不还!无借据!怎么办? 4个回答20
- 绥德刑警队办案让人觉得很蹊跷,请教!非常感谢 3个回答20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