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系列解读(3)
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110网律师
1、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的方法:
(1)工会推荐且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
没有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2)没有工会的,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3)因为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中规定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相关方面的规定,与女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所以对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1/3以上的应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2、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七、协商代表的人数(第九条):对等3—7人,不能互相兼任。
八、协商代表的任期:(第九条)最低一年,只有最低任期的限制,没有上线和届数的限制
九、违反条例的行政责任承担:(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两种方式:一、责令改正,在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下
(一)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拒绝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三)企业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四)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另一种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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