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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厂修理车辆被烧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文发表于《深圳保险》2009年第6期。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案情摘要

2006年12月24日,某运输公司的车辆停放在修理厂待修时发生火灾致使车辆全部烧毁,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进厂修理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失属于免责事由为理由而作拒赔处理。

二、争议及判决

运输公司认为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火灾),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则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乘客、驾驶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任:……2.3.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的规定,车辆在进厂修理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就上述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免责事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因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并没有提出此主张,因此,二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这给我们以下两点启示:第一,保险公司应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无效;第二,民事诉讼主张“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得纳入法院审查的范围。在以后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主张拒赔的案件中,原告方一定要提出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主张,以增加胜诉的机率。当然,保险公司确实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上述免责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乘客、驾驶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任:……2.3.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对照本案,车辆在进厂待修期间因火灾造成损失的事实是否符合上述免责条款呢?要正确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对上述免责条款的理解,不妨以两个问题分析之:第一,“进厂修理”如何理解,是否包括“进厂待修”?第二,对于车辆损失,进厂修理应该作为“原因”理解还是应该作为“期间”理解,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对于上述第一个问题,“进厂待修”与“进厂修理”还是存在本质的区别,“进厂待修”只是表明车辆等待修理,但尚未修理;“进厂修理”却表明车辆已在维修中,因此,不能将“进厂待修”视为“进厂修理”。对于上述第二个问题,仔细斟酌该免责条款,“下列原因(含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任”,不难发现,进厂修理只有作为“原因”理解,也即由进厂修理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才可以拒绝赔偿,整个条款中并没有出现期限字样,因此,进厂修理不能作为“进厂修理期间”理解。从近因原则看,造成车辆损毁事故的近因是火灾,而不是修理,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说,保险公司均应该对本案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谭卫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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