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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伙人是否应对前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1-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4月14日,原告郑国星、被告卢海珠、范水牛与吕小云、吕小凡、朱国荣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由郑国星、卢海珠、范水牛三人承包吕小云等人兴办的兴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又名新干坩埚厂)。在承包经营期,承包方内部发生了分歧。8月16日,原告郑国星、被告卢海珠与被告范水牛签订了退伙协议,郑国星经范水牛之手领取退伙股本金5万元,正式退出合伙,而被告卢海珠并未退伙。该协议约定,郑国星退伙后,合伙体的一切债权债务与郑无关,由范水牛和其他合伙人承担。此前,8月14日,本案三被告签订了一份《关于合股兴办坩埚厂协议书》约定,坩埚厂由三被告共同投资,红利平均分享。郑国星退伙后,三被告继续沿用了原向吕小云等人的承包协议及承包的厂房、设备和原材料、产品等,并未开办新厂。2009年6月19日,吕小云等人以郑国星、卢海珠、范水牛未履行承包合同及丢失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郑国星等原合伙人支付承包费等,经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0年1月8日判决郑国星、卢海珠、范水牛三人共同支付吕小云等人261657.42元。三人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660元由郑国星、卢海珠、范水牛承担。该判决生效后,郑国星已向法院交付执行款8万元及执行费1200元。同时与吕小云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吕小云等人要求郑国星偿还8万元债务,不追究其未执行部分的连带责任。三被告合伙经营亦维持没有多久,至2008年3月份即无人管理,但合伙组织始终未解散,合伙人内部也未清算。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袁文生与卢海珠、范水牛是否组成一个全新的合伙体;二是袁文生应否对前合伙人郑国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案件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袁文生与卢海珠、范水牛三人重新组成了一个新的合伙体。因而,袁文生无须对原告郑国星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应驳回原告对袁文生的诉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袁文生与卢海珠、范水牛之间虽未组成新的合伙体,但袁文生也与郑国星并未签订合伙协议,双方并不发生直接联系。则原告起诉袁文生主体资格不适格,其应向被告卢海珠、范水牛追偿,再由卢海珠、范水牛向袁文生追偿。因而,在此次纠纷中,仍应驳回原告对袁文生的诉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袁文生与卢海珠、范水牛并未组成新的合伙体,原告有权直接向被告袁文生追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 关于袁文生与卢海珠、范水牛是否组成全新合伙体的问题

判断是否组成一个全新的合伙体,主要依据有:后合伙体产生情行、后合伙体生产经营资料与前合伙体是否发生变化。根据该依据,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分析得出:

1、后合伙体产生情形?2007年8月14日,袁文生与卢海珠、范水牛三人就兴办新干县坩埚厂签订合伙协议书,三人间形成合伙关系。同月16日,范水牛等人遂与郑国星签订退伙协议。郑国星正式退伙之前,曾同卢海珠、范水牛商量过退伙事宜,但因未找到顶股的人,卢海珠、范水牛没有表态。其后,卢海珠、范水牛找到袁文生入伙,才同意郑国星退伙一事。合伙体先有袁文生入伙,才有郑国星退伙,如果袁文生不入伙,则合伙体没有资金支付郑国星退货款。同时,卢海珠、范水牛、郑国星三人并非清算散伙。由上可知,袁文生与卢海珠、范水牛间并非形成全新合伙体。

2、生产经营资料是否发生变化?本案中,袁文生加入合伙后,合伙体生产经营至同年12月,生产经营所用的厂房、设备及原材料,均继续沿用合伙体先前资产,合伙体生产经营资料并未发生变化,故袁文生只是加入卢海珠等人的合伙,而不是与卢海珠、范水牛成立了一个全新合伙体。

综上,袁文生与卢海珠、范水牛并未组成全新的合伙体,仅是加入至原合伙体中。

二、 关于袁文生应否对前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民通意见》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 本案中,2007年4月,原告郑国星与卢海珠、范水牛合伙承包经营新干坩埚厂。同年8月16日,原告郑国星、被告卢海珠与被告范水牛签订了退伙协议,郑国星经范水牛之手领取退伙股本金5万元,正式退出合伙,而被告卢海珠属假退伙。该协议约定,郑国星退伙后,合伙体的一切债权债务与郑无关,由范水牛和其他合伙人承担。2010年7月,郑国星居于合伙关系,承担合伙责任。而根据法律规定和退伙协议,郑国星有权向合伙体其他成员追偿。

被告袁文生加入合伙,并不是组成全新的合伙体,则袁文生、卢海珠、范水牛合伙体应对郑国星、卢海珠、范水牛合伙经营期间及合伙体今后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根据郑国星的退伙协议,郑国星有权向后合伙体成员追偿,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后合伙人袁文生应对前合伙人郑国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新干县人民法院 李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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