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解决户口后,员工违约的赔偿问题

发布日期:2011-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   

        硕士生小亮2008年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当年7月,他与北京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期限是5年,见习期1年,单位解决北京户口。去年7月初,小亮以岗位不适合为由,向单位递交辞呈,要求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因单位不同意,小亮将该公司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劳动关系终止,单位将其档案转移至人才服务中心。

  审议结果:庭审中,建筑公司代理人指责小亮为了“套”北京户口才来应聘。代理人称,应聘时,小亮承诺能吃苦,可才工作1年他就找借口要走,造成公司进京指标资源浪费。法院审理后认定,提出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小亮要求终止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单位应该为小亮等办理档案转移的相关手续。

 评析:

  现在很多企业为了留住人才,为员工解决北京户口,同时往往伴有工作一定年限的附加条件,如果员工提前辞职,需要向单位承担违约金。但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呢?

  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告诉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亦即除第二十二条企业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第二十三条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形外,企业与职工约定的职工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无效的。

  本案中虽然单位为职工解决户口,约定了违约金,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不能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