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不交质保书 开发商违约败诉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徐涛律师
业主拒绝接房
去年3月14日,外地来渝发展的张先生看好位于袁家岗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的黄金地段,他认为该地段具有较大升值潜力。为此,他认购了奥体旁边郡都·彩舍的一小户型精装修房。
同年4月13日,他同开发商、重庆郡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张如约支付了11万余元购房款。同时约定:开发商在2003年12月28日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张,并向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不出示或出示的相关文件不齐全,购房户有权拒绝交接房屋。
但是,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开发商没有交房。开发商称,房屋要延期到2004年2月才交付使用。今年2月份他去接房时,开发商却告知无法提供“两书”。
张认为,房屋也是商品,自己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生产厂商应当教消费者如何使用;房屋作为商品,还应该有质量保证书。张先生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消费者购买冰箱时,如果该产品没有三包卡、没有质保书,怎么敢拉回家使用,何况购买的是一套精装修房屋。自己对于房屋这个特殊商品怎样使用、结构如何都不知道,一旦重新装修,就无从让装修公司下手。这样的房屋,自己住进去会放心吗?
开发商吃官司
开发商不能以给把钥匙就算交房了。这是张先生坚持的观点。
张先生称,今年3月份,他为了“两书”多次找开发商交涉,而开发商也曾找他接房,因张坚持认为没有“两书”的房屋接到后不塌实,拒绝接房。直到今年4月28日,张因为“耽误不起”,只有无奈接下房屋。但此时他仍未得到“两书”。
随后,张先生同开发商打起了官司。今年6月22日,他和另一位有同样遭遇的业主一道,请了律师,将开发商起诉到九龙坡区法院,理由是开发商违约。他们要求开发商立即交付“两书”,并支付从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延期到4约28日交房时的违约金分别为4200余元、5200余元。
九龙坡区法院认为,购房户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有效合同。因为开发商没有办理好“两书”,购房户就有权拒绝接房,开发商为此应当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应当向购房户交付“两书”。
最后,九龙坡区法院在11月15日一审判决:开发商在交付“两书”的同时,支付从合同约定交房时间2003年12月29日起,到今年4月28日接房时的违约金。
登记备案误了事
“两书”为何迟迟未交付业主?
昨日,记者来到重庆郡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夏丁称,延迟交付“两书”是因为到市建委质检站登记备案耽误了时间。
据了解,办理登记备案的程序是: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后,即向市建委质检站登记备案,备案登记表填写后连同“两书”一起发给业主。由于登记备案不是一时就能办下来的,往往房屋登记备案完成后,就已经超过了约定的交房时间。所以,一些(包括很有名气的)开发商,在交房时就没有按照建委的规定登记备案,而是在交房时的“两书”中,将备案栏填上“正在备案”(相当于登记备案栏空格留起),备案完后再粘贴在“两书”里。也有的在备案栏填上“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办理下来”。
夏总称,“两书”中有房屋本身状况、水电气等供给图、房屋结构、平面图等内部结构说明,主要是为了使用和修改装修方便。他们曾在5月份让业主通过物管公司接“两书”,但对方以没有和物管发生关系而拒绝。
夏认为,公司和业主之间的事是个误会。张先生和另一业主不愿接房时,他们也答应支付违约金到今年3月18日,因为在那时,他们已经具备交房的所有条件。对于法院判决的从3月18日至4月28日的违约金,他们已经提起上诉。
律师:提供“两书”是义务
律师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2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就是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也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新建的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此看出,开发商在交房时交付“两书”是其法定义务。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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