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约定为共有 姐弟相争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徐涛律师
祁先生与祁女士是姐弟。多年前,父母私房动迁。为分配动迁费,家庭成员进行了协商,并签下了《家庭协议》等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姐弟俩及其母亲三方分得动迁费中9.35万元,由姐弟俩购买住房给母亲居住,所购房产证具上姐弟俩之名。同时约定,母亲百年之后此房产归两姐弟所有。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年,祁女士出资10.1万元购买了七宝镇上的房屋一套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祁女士。长期在美国生活的祁先生闻知此事,很是不满。他认为,姐姐以个人名义购下房屋并以自己名义取得产权,已违背了当初家庭协议,其私购房屋的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的合法权益。2003年11月,祁先生回到上海,将姐姐祁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拥有七宝镇上的这套房屋的一半产权。
经查明,祁先生为解决儿子的就近入学问题,于2002年6月,已由妻子与祁女士达成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系争房屋产权的现状为姐弟八二开。另查明,双方为系争房屋产权变更之争,已另案诉讼。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的产权是经办理登记,并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因此,权利人是明确的。现祁先生根据家庭协议提起诉请,因协议没有明确取得动迁安置款后双方应购买的房屋即系争的房屋,故其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当然,假如祁先生对这套房屋确享有债权等利益,则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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