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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约定为共有 姐弟相争上法庭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徐涛律师
弟弟认为姐姐没有按照当初协议,将所得动迁款购房后,在产权证上列上双方的名字,故将姐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所购房屋中有自己的一半产权。因现有证据没有明确取得动迁安置款后双方应购买的房屋即是系争房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月10日驳回了祁先生的诉请。
祁先生与祁女士是姐弟。多年前,父母私房动迁。为分配动迁费,家庭成员进行了协商,并签下了《家庭协议》等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姐弟俩及其母亲三方分得动迁费中9.35万元,由姐弟俩购买住房给母亲居住,所购房产证具上姐弟俩之名。同时约定,母亲百年之后此房产归两姐弟所有。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年,祁女士出资10.1万元购买了七宝镇上的房屋一套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祁女士。长期在美国生活的祁先生闻知此事,很是不满。他认为,姐姐以个人名义购下房屋并以自己名义取得产权,已违背了当初家庭协议,其私购房屋的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的合法权益。2003年11月,祁先生回到上海,将姐姐祁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拥有七宝镇上的这套房屋的一半产权。
经查明,祁先生为解决儿子的就近入学问题,于2002年6月,已由妻子与祁女士达成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系争房屋产权的现状为姐弟八二开。另查明,双方为系争房屋产权变更之争,已另案诉讼。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的产权是经办理登记,并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因此,权利人是明确的。现祁先生根据家庭协议提起诉请,因协议没有明确取得动迁安置款后双方应购买的房屋即系争的房屋,故其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当然,假如祁先生对这套房屋确享有债权等利益,则可另行主张。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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