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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间最后一日申请仲裁,双方最终调解

发布日期:2012-09-05    作者:戎双双律师
今年725日临近下班时间,我正准备离开,电话铃声响起,接听后一名河南人用急切的口吻表达希望委托律师帮其代理劳动仲裁。简要通话后得知,他之前所在的一家上海公司于去年730日无故将其辞退,如今打算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由于人在外地,多有不便,特委托律师帮忙。在得知其持有与前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退工单、工资卡明细单等证据材料,同时考虑到劳动仲裁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以及受理该案的浦东新区仲裁委员会仅在周一至周五上午立案等特殊因素后,我决定接受其委托。
由于时间紧迫,放下电话后,我随即制作聘请律师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将仲裁申请书需当事人亲笔签字的一页等电子文件,通过网络传输给他,同时告知他打印的份数,须签字后连同证据材料一并尽快邮寄至律所。第二天上班路上,我顺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公司的基本信息。727(周五)上午10点多,律所收到了这位当事人邮寄的材料并转交给我。我看过书面证据后,着手撰写仲裁申请书、复印证据材料、找律所主任盖章等。在一系列准备工作做完后,他的案子也只能到下周一方可提交仲裁委员会。
双休日结束后就是730(周一),也是这个案件仲裁时效的最后一天。为了不耽误立案,我一早出发赶到受理案件地点,工作人员浏览材料后出具了一份《收件回执》,并注明日期。谁料81日中午刚从浦东川沙开庭后赶回律所,就看到办公桌上的调解通知。通知82日下午1对本案调解。我随即电话联系当事人,但他告知不能赶来上海,只能委托我代为调解。第二天上午从杨浦法院办完事情出来后,我随即赶往浦东仲裁委,但仲裁员却告知公司方负责人出差在外,今天不能调解,并告知下次调解改在87日中午123087日上午我从徐汇仲裁开庭结束后,直接赶往浦东仲裁委。尽管组织调解的仲裁员苦口婆心,竭力说服各方做出让步,但双方还是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无奈,本案只好移交庭审。不久便收到了93的开庭通知。
临近开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831,周五),我的当事人电话告知公司之前与他有过多次沟通,如今公司打算接受我方最初的调解方案。随后,我在与公司方代理人进一步沟通后,双方在金额方面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93,我和公司方的代理人都提前赶到仲裁委,庭审刚开始,我们就告知仲裁员双方在上周五已经和解,只需要仲裁员出具调解书。在出具调解书之前,仲裁员把我单独叫到门外,轻声对我讲:“你们这个案件超过仲裁时效了。”其实她的话与最初组织调解的另一位仲裁员说法一样,都认为我们这个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认为应当在2012729之前申请仲裁。由于先前我早有准备,对此我随即告知仲裁员,72829日恰逢双休日,法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仲裁员听后点了点头,说:“好,既然你们双方都愿意调解,那我就直接出具调解书。”至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案看似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但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公司方的举证强度与难度更大,加之本案劳动者在时隔一年后才提起仲裁,导致单位措手不及,即便当初有证据,但估计也早已灭失。从我自身代理本案而言,既然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应当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本案因时效的影响,办案压力着实增加了许多,既担心快递途中的耽搁,又担心仅剩的半天立案时间被其他事情占据。幸运的是,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这名外地当事人都很配合,公司方在与当事人私下沟通过程中,也体现出了较多的耐心与尊重,这些都为本案能够实现“双赢”奠定了基础。
在此提醒劳动者维权时应注意对仲裁时效的把握,切勿等到仲裁时效超过了或者马上就要过期了才想到维权。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应增强证据意识,避免将来发生争议时,因拿不出有效证据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文章作者:戎双双 律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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