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合同是否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
发布日期:2012-09-19 作者:李海英律师
具体到本案,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故依法不能作为处理方某的具体依据,仲裁委因此认定甲公司与方某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甲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直接导致甲公司败诉。同时,甲公司规章制度在内容上的合法性也值得商榷。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从经理指挥视为旷工”的规定为例,“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从经理指挥”本身含义模糊,且《劳动法》及其配套文件对旷工的定义非常明确,就是指无故不到单位从事工作。这与“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从经理指挥”没有任何关联,不能相互“视为”。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甲公司在并无法定理由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未与方某协商就将其工作岗位由售货员调整为业务员,方某不同意,甲公司依法必须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但甲公司人事经理却执意要求方某到新的岗位工作,导致双方争执升级。甲公司因此认定方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从经理指挥明显不当。对用人单位强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内容的,劳动者依法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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