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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2-10-26    作者:里仁律师
案件关键点: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如何理解?
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思路?
案情简介:
北京某机电工程公司是一家国内知名的机电工程安装公司,在北京承接了大量高档写字楼、别墅机电安装项目。但从2008年开始该公司在北京投标情况不景气,新的工程项目越来越少,2009年初公司在北京最后一个工程项目全部结束,几个月的时间内没有接到新的工程,工人处于待工状态。公司为了缓解成本压力,开始与公司约200多项目施工相关人员协商解除合同。员工吴某94年开始在公司工作,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空调工程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过高,未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009年4月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吴某认为公司决定违法,向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关裁决认为公司决定合法,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过程:
公司委托本所张恩龙律师任诉讼代理人,经过研究案情及查阅双方协商的往来邮件、文书等材料,张律师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即公司在北京没有施工项目,吴某作为项目施工人员没有工作可做,非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种情况应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停业或歇业的情况,应该向劳动者发待岗工资,如果这种情况持续时间较长应属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适用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所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调岗不成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诉讼风险较大。
根据上述分析,张律师将诉讼思路确定为:充分向法庭陈述公司经营的困难及未安排待岗的合理性。另外,根据双方邮件协商的内容,吴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只是对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理解有误,其认为合同未到期协商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而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吴某已签收且办理了离职手续,应理解为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协商一直,且实际履行。
审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关于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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