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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2-12-24    作者:陈敏律师
原告:A,女,汉族,197xx1x日出生,
被告:B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工资3700元(1850/×1个月×23700
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110月份工资2700元;
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
5、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82920111028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2505.2110795.218290=2505.21元),(1850÷30×25天=1542元,从201111计算至2011125);
6、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808.4元(737.96+1850+1850+1132.06+2319.66+1376.72+1542=10808.4元,从2010715计算至2011125);
以上总计19713.61元。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10615入职被告处,担任冲压工人,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1850/月。2010723下午,原告在车间操作冲床作业时,被冲床压伤左手大拇指。2010817东莞市社保局对申请人的受伤事故作出工伤认定。20111022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2011125,被告以原告在厂内打人,多次打卡不上班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之后,未支付原告20111月份工资,也未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11215,被告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大朗仲裁庭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足额支付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042,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大朗仲裁庭的东劳人仲朗庭案字[2011]02X号。原告对此裁决不服,只好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考勤和工资表存在不一致,被告考勤部分有总工时,部分没有,即便按被告考勤记录,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资也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被告也没有足额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6月份工资应为790.86元(工作13天),7月份工资应为1475.91元,8月份工资应为1850元,9月份工资应为1850元,10月份工资应为1132.06元,11月份工资应为2319.66元,12月份工资应为1376.72元,以上合计10795.21元;而从20106月至201012月被告仅支付原告8290元,因此被告需要支付原告工资差额2505.21元。
其次,被告是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从未见过被告的《规章制度》,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也没有签收过被告对其作出的任何处分公告,因此,被告是违反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其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因此,被告应按照1850/月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原告20106月至201012月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20111月份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 1X 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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