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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日期作假的,可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问:七月二十三日单位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日期是从1月1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单位的签字日期也是从一月一日签订。问可不可以主张一至七月的双倍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你所述情况来看,单位在七月二十三日以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所写日期为倒签,属于弄虚作假行为,应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你可以主张一至七月的双倍工资。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suopei/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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