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没签劳动合同遭遇工伤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2013-04-23    作者:龙慧珠律师
案情回放:李先生在2011330日被江门某建设集团公司下设高速公路S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招收为工人,安排在大桥工地木工组工作,具体工种是撤装内外钢模板,系高空作业,实行计件工资制,未签订劳动合同,领工资时本人也不签名。2011322日李先生在劳动中受伤,2011515日经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815日经江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工伤等级为六级伤残。现李先生向施工项目部协商赔偿,但遭拒绝。
  请问:李先生与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工资如何确定?李先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赔偿其损失吗?
  解答:本案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责任纠纷案件,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李先生在江门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工程的工地上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虽然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双方之间已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用工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且双方当事人在工资上存在争议,双方都未能提供工资发放表证明李先生的工资,李先生的本人工资标准如何计算,成为双方计算赔偿标准的一个争议焦点。依《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因李先生所在单位与员工有签订集体合同,据此,李先生工资标准可以按照集体合同来确认双方之间的工资。
  本律师的法律意见:李先生是江门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因工受伤致六级伤残,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双方已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关系,李先生可以可得到的赔偿,其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项目。但由于江门某建设集团公司没有为李先生参加工伤保险,所以李先生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应由江门某建设集团公司承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