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登记要去哪里办理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品然王玲律师
涉外结婚是指结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婚姻缔结地具有涉外因素的结婚,包括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外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以及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我国现行法律主要规定有关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问题,通常称之为狭义的涉外结婚。
根据“结婚适用结婚缔结地法律”的原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应适用中国法律,包括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以及《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和结婚程序均必须严格遵守。对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适当考虑其本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避免该婚姻依其本国法律被确认为无效。
婚姻法上所指称的外国人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常驻我国的外国人。指那些具有别国国籍、经常居住在中国但是未定居的人。(2)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指那些持有中国短期签证、不经常住在中国的外籍人。(3)外籍华人。是指已经加入别国国籍的具有中华民族血统的人。(4)定居我国的侨民。是指未加入中国国籍、但已经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5)无国籍人。指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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