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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3-05-24    作者:110网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X区X路X号。企业注册号: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社炎,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市XX镇X村人。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州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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