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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但是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3-10-31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某公司和小李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小李生病了,医院要求其在家休息治疗。单位在进行档案整理时发现,小李在应聘时提交的毕业证书是假的,他并不符合单位当时招聘录用的条件。单位能否以该理由立即解除和小李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小李认为,
我目前尚处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虚假证书是应聘时提供的,之后我的工作是胜任的,公司不能以该理由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劳动者提供虚假毕业证明,实际上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对于毕业证等学历信息,小李作为劳动者在应聘入职的时候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小李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公司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证明小李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信息,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进而说明其解除行为是合法的。

  律师提醒:对于患病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或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有关条文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尽管劳动者有患病在医疗期内或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其他单方解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里主要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则不受不得解除规定的约束,可以优先适用该条规定,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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