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解除合同不赔偿
发布日期:2013-12-15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何丽原系被告湖南省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员工,其与其丈夫邱某均系再婚,双方再婚前均已生育小孩。2006年原告经招聘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并签订聘用合同书。2008年1月双方续签了聘用合同。2011年1月双方又续签了聘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规定,计划外妊娠二胎,被告单位于2012年6月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何丽在规定期限内未终止妊娠,因此,单位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作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何丽不服该决定,要求单位支付28000元的经济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何丽遂将该单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履行合同中,拒不履行被告作出的“整改通知”,其行为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约定和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计划生育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不按计划生育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及被告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不按计划生育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原告应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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