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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衣例服饰有限公司与方某某劳动争议案

发布日期:2014-01-26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
代理人:达州李威律师



    
方**
性别

年龄
18岁
民族

身份证号码
340881199503193****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十九组77号
邮编
311101
电话
13296759***




单位名称
杭州衣例服饰有限公司
电话
13858026***
    
注册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三角村。
主营地杭州市余杭区方桥村孟沙路16号7楼
邮编
311101
法定代表人
 
沈**
职务
经理
注册号
3301842008727
                 
 
仲裁请求:
、确认立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
裁决被申请人申请人现金补付因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自2012-12-8日起算2013-11-6日32716总计薪日237.25天x日工资137.9元=32716元; 总计薪日=[月计薪日21.75天x11个月]-2天)                                               
裁决被申请人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的自2013-11-31日到2014-1-22日的工资4758以及相当于该部分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计1189元。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返还上班期间违法扣减的工资662元以及相当于该部分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计165.5元(根据2013年4月、5月、9月和10月发放的工资不足3000元计算得出,详见申请人银行账户交易对账单)        
、裁决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办妥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2012-11-7到2014-1-22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申请人一个半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计4500元。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自2013-11-7日起算到2014-1-22日共计7757元。([日工资137.9元 x 月计薪日21.75天x 2个月]+15天x日工资137.9元=7757元)。 
八、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加班费,自2012-12-8日起算到2013-11-6日按照11个月计算,每月应休八天、每周星期六加班而月实休四天、未支付的总计44天的双倍工资共计12135元。(日工资137.9元x 200% x 加班44天=1213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117日到被申请人处正式上岗,从事淘宝客服工作,当时被申请人口诉申请人的正常出勤工资3000享有业绩提成。  2013年11月30日,申请人被单位领导告知放长假且重新到岗时间待定。2013年12月5日,在余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督促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提前放假通知书》。但截至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仍未依法与申请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发放拖欠工资以及办缴社会保险,致使申请人的相关权益无法得以保障,心理承受巨大压力。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提出本申请的第二项与第七项仲裁请求;                               
  现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提出本申请的第一项与第五项仲裁请求。                                      
   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提出本申请的第三项与第四项仲裁请求。                             
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提出本申请的第六项仲裁请求。
    申请人现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依法提出上述请求,请求贵庭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副本  1  份;
2、有效身份证明;
3、证据清单以及证据复印件一套
 
                          申请人:   
            2014  1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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