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房改后可依法继承或分家析产
发布日期:2014-06-1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育有三子分别为张1、张2、张3。张某于2009年10月去世,王某于2004年8月去世。张某与王某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一套(军产房),张某去世后三个儿子达成《遗产处理协议书》,约定上述房产归为三人共同财产,暂由张2居住管理。后张3听说该房产可以继承过户,与其他二人协商,但因房产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该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暂计60万元)。
赵娜律师受张2的委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
【审理过程】
张1辩称,同意依法分割。
张2辩称,首先,涉案房屋属于军产房,现仍属干休所管理,过户困难;其次,由于我在北京没有其他住房,也没有经济能力再购房,全家户口也都在此,只能在此居住,因此主张房屋所有权给其他继承人补偿。若该房屋无法评估,同意按照2010年经济适用房评估价格为5010元/平方米对原告进行补偿;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我自1997年开始从外地请假(停薪),配偶提前内退,一起返京照顾父母,并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尤其是在父亲生活不能自理的五年间,照顾得更无微不至,尽心尽力,有护工和邻居的证言,故依法应该多分遗产。
审理过程中,各方同意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最终评估价格为189万余元。
【判决结果】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变更为张2所有,张2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张某1、张某3房屋折价款每人58万余元。
【律师评析】
赵娜律师认为,本案涉案房屋虽然属于军产房,但该军产房已经按成本价参加房改,张某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系私产,可上市交易即可按市场价评估。
法律依据为:《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所得售房款,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房产评估报告中评估价格已经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
由于张2无其他房产,且张1、张3均认可张2与老人共同居住,但认为他们也尽了赡养义务,不同意其多分遗产的主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对张2主张多分遗产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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