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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丢了档案,原职工无法就业,法院判决单位赔偿

发布日期:2014-08-03    作者:110网律师
     向某原是龙山卷烟厂的正式职工,于2010年7月从湘潭烟草专科学校毕业分配至该厂工作,个人档案一并转入该厂。2012年6月,龙山卷烟厂实行停产清理,与职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向某作为此次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之一,成为了一名下岗工人。
     为了再就业,向某几经努力,终于在今年5月与湖南绿茵生态公司达成了口头协议,暂以月工资2000元的报酬应聘至该公司上班,待其档案转入公司后,再签劳动合同。5月28日,向某将调档函传真至龙山卷烟厂,随后又将传真原件挂号寄至该厂,但等到的答复却是自己的档案已丢失。眼看自己待遇颇丰的再就业机会擦肩而过,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龙山卷烟厂赔偿其各种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向某有让企业保管好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
    据此,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判令向某原来的工作单位一次性赔偿向某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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