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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不能取代病假工资

发布日期:2014-10-21    作者:110网律师
    严冬系旭日商业集团公司员工。他与公司于2004年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7月,严冬患病就医时,医院意见让休息三个月治疗。当时,公司也同意他休假治病,但告知不予支付工资。对此严冬不理解,便找到单位领导论理。单位负责人解释说,企业已经为全体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此,就不再承担相关的病假工资了。这种解释,严冬仍无法接受,双方由此发生争议。于是,严冬将所在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上,申诉人严冬称:“2007年夏天,我因患病去医院就医,医院让我连续治疗三个月。在这种情况下,那我也只能告假治病。单位也同意本人休假治病,可同时又告知本人不能享受病假工资。病假期间,凭什么就不给病假工资呢?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请仲裁部门裁决用人单位纠正错误做法,支付本人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的代理人则答辩称:“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已经为全体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费。那么,劳动者患病的待遇就应当由社会保险部门承担,企业没有再支付职工病假工资的义务了。故请求仲裁部门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裁决如下:1.被诉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申诉人病假工资;2.仲裁费用300元,由被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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