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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自管物业,首获法院认可

发布日期:2014-10-22    作者:110网律师
目前,小区的物业服务大部分都是由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但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个小区别出心裁,在经过业主投票表决后决定自管物业,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业主委员会实际负责物业服务。2008年12月,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因其中一个业主拒交两年的物业费,遂将其诉至法院。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在庭审中,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诉称,该小区属独栋小区,小区楼体地下一层及底商一至三层为被告所有,面积6090.02平方米。2005年9月,前期物业公司因与开发商矛盾突然撤离,使小区陷入混乱,业主们决定自治管理,经业主大会决议,小区从2006年1月起,由业主向业委会交纳物业费,由业委会自聘物业人员进行管理,物业费用由原来的2.74元/平方米/月降至2.0元/平方米/月,2008年又下调至1.8元/平方米/月。然而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之一,一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纳2007、2008年度物业费277704元及延期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业主大会没有通知其参加,相应决议应属无效;业委会不具有物业服务资格,不能做物业服务企业能做的实际工作,不能以物业服务企业标准收取费用,其也没有接受过业委会的物业服务,因此拒绝向业委会支付物业费。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在享有业主权利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义务。被告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向业主委员会支付2007年和2008年的物业服务费277704元及相应利息。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燕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管理,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享有自治权。本案中,该小区作为一个独栋建筑物的小区,已经具备了业主自管的条件,小区的业主们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决定自行管理物业,是合法有效的,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所以小区的业主完全有权自治管理、自己聘用物业人员,而且在《物业管理条例》的总则部分,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品,小区自己聘用物业人员,物业自管,业主以主人稳的责任心来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物业服务,也是符合这一立法精神的,况且在现实中,在业主委员会的自管下,物业费下调也是维护了全体业主的权益的。而且根据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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