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欠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民事判决书
(2014)获民初字第2XXX号
原告李XXX,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获嘉县人。
原告陈XXX,曾用名陈树胡,男,1944年8月15日出生,获嘉县人。
被告赵XXX,曾用名赵社会,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获嘉县人。
被告赵XXX,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获嘉县人。
原告李XXX、陈XXX诉被告赵XXX、赵X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XXX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X、陈XXX、被告赵XXX、赵X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X、陈XXX诉称,二原告于2013年6月份至9月份在被告赵XXX、赵XXX承包的山西省晋城市晓庄工地打工。经结算,二被告欠二原告工资13339元。二被告给二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能将工资支付给原告。故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二原告工资款1333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赵XXX、赵XXX辩称,二原告负责的粉刷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致使工期拖延,导致被告被扣除工程款。原告提交的欠条系被告赵XXX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被告不应将工资全额支付给二原告。
原告李XXX、陈X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欠条一张,证明二被告欠原告工资13339元未支付;2、获嘉县中和镇后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陈XXX与陈XXX系同一人。
被告赵X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二原告所干工程的承包方是赵XXX;2、王某某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因原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导致被告被扣除工程款15000元。
被告赵X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1、2予以确认。
二原告对被告赵XXX提交的证据1表示不清楚,对其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赵XXX对被告赵XXX提交的两份证据无异议。经核查,被告赵XXX提交的两份证据均系复印件,被告未能提交原件进行核对,且证据2系证人王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该证人也未到庭就其所证明事实接受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故本院对被告赵XXX提交的证据1、2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李XXX、陈XXX于2013年6月份至9月份在被告赵XXX承包的山西省晋城市晓庄民房住宅建筑工地打工干粉刷工作,被告赵XXX在该工地担任会计,吕XXX担任工长。二被告系父子关系。经结算,被告赵XXX于2013年9月15日给二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欠条 欠陈XXX、李XXX工资款13339元〈壹万叁仟叁佰叁拾玖元整〉 电话:13935694252 赵XXX 2013.9.15。出具该欠条时,二原告和工地工长吕XXX均在场。之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支付原告工资。2014年1月22日,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资款1333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XXX、陈XXX在被告赵XXX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为被告赵XXX提供了劳务,被告赵XXX作为会计给二原告出具了工资款欠条,被告赵XXX应按工资欠条载明的工资数额13339元及时支付工资给二原告。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赵XXX支付工资款13339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赵XXX在被告赵XXX承包的建筑工地担任会计,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其工资款13339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二原告负责的粉刷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原告提交的欠条系被告赵XXX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被告不应将工资全额支付给二原告,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二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X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XXX、陈XXX工资款13339元;
二、驳回原告李XXX、陈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被告赵X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XXXX
二O一四年三月三日
代 书记员 孙XXXX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福州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关于XXX公司应否支付陈XX 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
- 马**诉被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陈*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杨*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
- 李*娟诉被申请人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郑*富与被申请人云南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刘*与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徐**、四**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 如何认定外卖手与实际派单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遭遇无故辞退,劳动者如何自救?
- 单位克扣工伤待遇,职工维权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