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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期工资待遇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4-12-03    作者:宋长贵律师
  
基本案情:
邢小姐是上海的一家外资商贸公司的职员,在公司工作了已经68个月,担任公司销售主管的职务。年初邢小姐被医院诊断得原位癌,需手术治疗。邢小姐便托母亲到公司帮她请假,办理好所有手续后,邢小姐开始安安心心的就医治疗。8个多月后经过医院的复查,邢小姐病仍然没有痊愈,单位给其安排其他工作,邢小姐仍然不能从事。遂单位与邢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邢小姐到公司领取工资时,公司的财务部门在医疗期内按照其原本的月工资7000元照常发放,并支付给邢小姐7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5000元。
 
问题解答:
1、邢小姐的医疗期多长?
答:《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公布病假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则在本案中,邢小姐在单位工作已有68个月, 其享有8个月的医疗期。
2、单位能否与邢小姐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是否合法?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该规定,邢小姐规定的医疗期已满,且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在理论上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也就是说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否则程序是不合法的。
3、单位解除与邢小姐的劳动关系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据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邢小姐在单位工作68个月,因此需要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即7000×749000元。
4、医疗期内工资怎么发放?
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而休假超过6个月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而关于“本人工资的计算基数”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沪劳保(9583号作出规定“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因此邢小姐前六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合计为7000×70%×90%×626460元,第六个月至第八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合计为7000××70%×60%×25880元,合计病假工资为32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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