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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降薪“员工提出辞职”也应依法补偿

发布日期:2015-01-05    作者:王景林律师
单位降薪“员工提出辞职”也应依法补偿
一、案情介绍
信某在某单位从事编程工作已三年,由于工作出错,单位将其工资由6000/月调整至3500/月。信某不服,随即提出辞职,在离职申请表离厂原因一栏填写:“月薪6000元下调至3500元”。随后,信某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未获支持。信某不服,遂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与原告就调薪事宜进行协商,即决定对原告作降薪处理,且审理中也未就其降薪理由予以充分举证,该做法显然欠妥。由此导致原告提出辞职的,被告理应根据原告实际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遂判决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
三、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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