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遭遇车祸身亡 未签合同单位不认
发布日期:2015-02-25 作者:倪晓敏律师
2013年7月初,四川来沪打工的小秋路过一家连锁火锅店,看到店门口张贴着招聘员工的广告,便进门应聘。经过简单面试,小秋当天即被录用,并被通知于7月3日正式上班。谁也没有想到,仅仅在火锅店工作了2天,悲剧就发生了。
7月5日凌晨,在结束夜班工作后,小秋搭乘丈夫驾驶的助动车下班回家。在距离火锅店2公里左右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小秋当场死亡,丈夫也身受重伤。
按理说,职工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赔偿,但对小秋来说,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想要获得工伤认定并非易事。为给女儿讨个说法,小秋的父亲申请劳动仲裁,此后又与火锅店就女儿是否与该店存在劳动关系对簿公堂。
庭审中,火锅店坚称小秋不是该店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表示该店通过电子指纹对员工进行考勤,考勤记录里没有小秋的考勤记录。
小秋的父亲则拿出了女儿车祸时所穿的中式、黑色、镶黄襟的衣服,并与火锅店其他员工所穿的工作服进行当庭比对,以此证明事发时小秋穿着该店的工作服。对此,火锅店辩称,该衣物的纽扣数量与该店工作服并不一致,而且缺少胸牌。
小秋的父亲还出示了女儿生前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显示,在2013年7月2日18时10分,小秋的手机接到过火锅店座机打来的电话,通话时间1分21秒;在2013年7月3日9时16分,小秋的手机拨打过该座机,通话时间为1分2秒。小秋的父亲认为,两次通话唯一的可能性就是火锅店因工作事宜与女儿进行联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秋的父亲主张小秋与火锅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为此提供了一系列证据;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与相关事实结合形成证据链,火锅店虽否认该主张并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表等证据,但不能据此推翻小秋父亲的证据。据此,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规则,确认小秋与火锅店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一方已穷尽举证责任
本案中,仅有的一套工作服和两条手机通话记录到底能否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对此,本案一审审判长、黄浦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潘峻青作了如下分析:首先,将火锅店员工工作服的照片与小秋死亡后在殡仪馆的照片及当庭出示的小秋死亡时身着工作服实物进行对比可发现,两者的颜色、款式非常相似,接近一致,虽然在胸牌和纽扣数量上存在不一致,但这极有可能是车祸原因造成的。其次,手机通话记录中,小秋有两次与火锅店进行通话,火锅店虽否认是联系工作但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此外,火锅店结束营业的时间在凌晨1点左右,事故地点距离火锅店约2公里,小秋在下班后乘坐助动车于凌晨1时5分在该处发生事故具有可能性。
因小秋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事发突然,小秋的父亲主张的小秋与火锅店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也仅有2天,劳动者一方的举证能力受到限制,小秋的父亲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小秋与火锅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穷尽了其举证责任。虽然现有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但这些证据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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