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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疑偷手机跳江自杀案评析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5岁少女被疑偷手机跳江自杀 嫌疑犯无罪释放

  据当代生活报报道 2003年6月23日,在南宁市邕江大桥发生了令人心痛的一幕:一名15岁的少女被朋友点点等人怀疑偷手机,纵然百般解释仍不获信任,为示清白,她纵身跳入河中溺水而亡。2004年7月27日,南宁市检察机关作出最后处理结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点点的刑事责任。

  15岁的小炎刚刚读完初二便因经常逃学而辍学在家,混迹于社会,不久便在南宁市一家酒吧做了啤酒促销小姐,并和酒吧的领舞点点成了朋友。

  在娱乐场所工作的过程中,点点、蕾蕾、虫虫、二毛妹丁等女孩子相识并成了朋友。这些女孩子中年龄最大的也只有18岁,小炎是后来通过点点认识了其她女孩。然而小炎在和大家相处的过程中曾被发现偷过点点的衣服。渐渐地,圈子里的朋友和小炎的关系疏远起来。

  2003年5月的一天,小炎和蕾蕾在一起吃饭,其间小炎借用了蕾蕾的诺基亚手机,但后来由于一大群朋友纷纷到来,大家推杯换盏之时,蕾蕾不知道自己的手机什么时候不见了。后来蕾蕾听朋友说,小炎在用的手机和她丢失的那部一样。联想到小炎曾经有偷过朋友衣服的“前科”,蕾蕾开始怀疑是小炎偷了自己的手机。

  蕾蕾等人多次找机会质问小炎,但每次小炎都极力否认。为此,蕾蕾等人十分“不甘心”。

  6月22日晚12时左右,蕾蕾、点点等人相约来到小炎工作的某酒吧,想再次找小炎谈关于手机的事,把这件事给“了结”了。

  当时,小炎正在酒吧里工作。当她看见几个友女气势汹汹的样子时,担心自己势单力薄会吃亏,于是匆匆向电梯走去。几个女孩见状认为小炎是作贼心虚想溜,急忙上前拦住了她。双方僵持在那儿,大有一触即发之势。

  几个女孩把小炎领到友爱路旁一个夜宵摊上,双方又开始了激烈的争论,当点点指出小炎偷别人的衣服和手机时,小炎承认自己偷过朋友的衣服,但不承认自己偷过手机。

  看见大家都是一副坚决不信的样子,她绝望中想到一个证明自己清白的法子:“我可以用跳邕江的方式来证明我在这件事上是清白的。”然而话音一落,却引来嘘声一片。点点说:“我才不信你会真的跳邕江呢,你要真敢去跳我出车费打的送你去,怎么样?有本事你就真去!”小炎一听便站起身钻进路边的一辆出租车,几个女孩也挤了上去,剩下的人又打了另一辆车,两辆出租车向邕江一桥驶去。

  几个女孩子在夜宵摊上的谈论让坐在另一桌的小周听得清清楚楚,小周也和这几个女孩子相识,看到她们上了车,他担心这一群女孩子会闹出事来,于是不放心地开着摩托车跟了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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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到邕江一桥时已是6月23日凌晨3时许。小炎快步走到桥边,点点想伸手拉住她不让她往前走,可小炎用力将点点的手甩开了,同去的二毛和刚赶到的小周连忙上前拉住她,不让她往下跳。点点见状,说:“你们不用担心,她肯定不会跳的,她只是说说而已,你们别费劲了。”二毛一边和小周合力将小炎扶下来,一边叫点点不要说了,然而点点并不停口,仍不断用话来刺激小炎:“她不会跳的,她肯定是在做戏给我们看的……”小炎不等点点说完,用力推开蕾蕾,翻过桥栏后仰着跳了下去。

  看见小炎真的跳了下去,大家都傻眼了,愣了一两秒钟后,大家又急忙飞奔到桥下试图找到小炎把她给捞上来。来到桥下,他们发现小炎落水时刚好有一条小船经过,但由于天太黑且水流急,经过很多努力都没能找到小炎。

  7月4日,小炎的尸体在邕江下游横县长安村江面被发现,经法医鉴定,小炎系生前入水溺水死亡。

  小炎的父亲得到警方的通知后前去辨认尸体,证明了死者确为小炎,于是小炎的父亲要求警方追查这件事。

  经过多方调查核实 ,证明点点和小炎的跳江身亡有莫大的关系,涉嫌故意杀人罪。12月13日,警方在柳州市将犯罪嫌疑人点点抓获。2004年1月15日,经南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点点如实交待了当天事情发生的前前后后。

  7月27日,南宁市检察机关最后得出处理结论:认为犯罪嫌疑人点点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因其未满16岁,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文中人名为化名)

  评析

  一、小炎死亡的原因是否为自杀?

  小炎死亡的原因无疑为自杀。但自杀的原因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自杀纯源于“自我决定”,有的自杀则源于他人的因素所促成。促成当事人自杀的 “他人因素”又是各种各样的:有胁迫、有诱骗、有教唆、有激将、有协助,等等。有合法行为致当事人自杀,如批评、处罚等,有违法行为致当事人自杀,如殴打、强奸、抢劫等,有故意行为致当事人自杀,如胁迫、教唆等,有过失行为致当事人自杀,如过分的玩笑、无端的漫骂,等等。这里的“他人因素”,无论是何种因素,均不影响“自杀”的成立,而只影响他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种犯罪。

  二、如果点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小炎造成死亡的结果,仍然刺激或促成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

  如果点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小炎造成死亡的结果,仍然刺激或促成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岁而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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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就本案而言,点点是不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小炎造成死亡结果的,她认为小炎肯定不会自杀,“她不会跳的,她肯定是在做戏给我们看的……”。点点是因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行为导致小炎自杀,其行为(就其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而言)构成的是过失杀人罪。但因其不满16岁(不具备主体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

  三、如何看待检察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点点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点点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因为点点的行为虽在主观方面(过失)、客体(法律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和客观方面(刺激性语言和被刺激人的死亡结果)均构成犯罪,但在主体方面不具备法定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不满16岁),故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应予以刑事处罚。

  当然,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违反刑法的行为,法律并非放任不管,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还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四、对小炎的死亡,点点以及其他女孩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应赔偿,应如何赔偿?

  点点以及其他女孩(除二毛和小周外)对小炎的死亡应根据各自不同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权人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致害的,应负连带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第13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侵权致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其责任。本人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侵权致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据此,点点以及其他女孩(除二毛和小周外)对小炎的死亡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点点无疑应负主要责任。

  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是什么?

  本案给我们的教训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深刻的教训是:在现代社会,应该特别注重培养和培育人的爱心、同情心和宽容精神。这种培养和培育应该从小孩、儿童开始。我们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以及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为培养、培育人的爱心、同情心和宽容精神发挥其应发挥和可能发挥的作用。否则,在我们身边和身后,成长起一代又一代象点点和她的同伴们一样漠视他人痛苦、生命(仅仅怀疑自己的同伴偷了自己一部手机,即将其逼到生不如死的地步)的“高级动物”,那将是多么可怕、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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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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