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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获赔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5-08-21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争议案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年,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   栋  单元 号。    被答辩人,邵阳某某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宝庆中路   号    王某年就邵阳某某巴士有限公司起诉王某年以及王某年起诉邵阳某某巴士有限公司,对某某巴士所提出的答辩的答辩。    1,某某巴士说王某年没有举证证明其有加班的事实,实际上王某年已经提供了某某驾校所出具的《证明》已证明其加班的事实。    2,某某巴士说即使存在加班事实,也不应该向他主张加班工资。王某年认为应该向某某巴士主张加班工资,因为王某年是某某巴士委派到某某驾校去工作的,王某年是与某某巴士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某某驾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3,某某巴士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王某年的基本工资只有900元,但其自称每月领取2200元,所以其加班工资已领。王某年认为,此2200元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应由某某巴士出具由王某年签字确认的工资清单来证明;2004年签订的劳动报酬条款,不能证明2011年时隔8年的王某年的工资情况,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工资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年上涨的。    4,某某巴士声称,王某年2010年10月底不辞而别,直至2012年2月22日才向某某巴士出具《辞职申请书》,王某年认为这是某某巴士为了拒绝承担劳动法律责任而杜撰的托词,与某某巴士自己提交的2012年解除王某年的劳动合同证明书自相矛盾。    5,某某巴士声称,劳动合同到期后,某某巴士同意续签合同,工资待遇不比原来低,工作部门与环境比原来好。王某年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某某巴士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说法,如果只是空口说空话,请法院对该事实不予确认,并要求某某巴士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6,某某巴士声称,王某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未休过年休假,所以不用支付年休假工资。王某年愿在此再次提示,王某年提供的某某驾校《证明》已经证明了王某年未休年休假的事实;现在已到了某某巴士应证明其已支付了年休假工资的份上了,如果某某巴士不能证明,请法院判决某某巴士支付王某年的年休假工资。       7,某某巴士声称,某某驾校2012年9月26日给王某年所出具的《证明》是王某年欺诈某某驾校有关工作人员所致。王某年在此郑重声明,这完全是某某巴士为了逃避其应负劳动法律责任的借口,纯粹的子虚乌有,恶意中伤。某某驾校后来出具给某某巴士的《证明》才是某某巴士凭借其对某某驾校的控制权要挟某某驾校所出具的,对某某驾校来说是言不由衷的。    8,对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王某年提供的由某某驾校出具的《证明》,王某年觉得匪夷所思,百思不得其解。该《证明》包括二项内容,1,王某年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2,未休过事、病假、探亲假、年休假。法院判决认定并支持了王某年未休过年休假的事实,对每周工作6天却不予采信支持,这不明显自相矛盾吗?同一个证明所证实的事实,怎么能够采信一部分不采信一部分呢。    9,其他的答辩及辩论意见详见上诉状。

                                     答辩人: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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