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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职工交保险,职工可否主张失业损失

发布日期:2015-09-2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基本案情简介
    1998年1月,马XXX到开封XXX社区卫生服务站任护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为其开设社会保险账户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2014年2月底,马XXX因此离开了社区卫生服务站。
    后开封市失业保险办公室出具证明,马XXX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保险金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40.8元,马XXX的月工资为1100元。
    马XXX向开封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X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补缴在职期间的相关费用,并赔偿经济补偿金。
二、法院判决结果
    2015年9月17日,鼓楼区法院判决被告XXX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原告马XXX失业保险损失23232元、经济补偿金18150元。
三、律师解说
    法律明确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150元(1100元×16.5月)。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损失21120元(1100元×24个月×80%)。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除失业保险金损失外还包括24个月每月140.8元的医疗保险费损失。
    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失业保险损失23232元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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