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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中介的过错导致无法过户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过去,由于《合同法》将中介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限定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所以过去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其他不当行为给房屋买卖方造成损失的情况,法院一般都只判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而对于买房人或者卖房人因买卖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因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仅在买卖双方之间承担。这使得中介机构客观上处于免责状态。
 
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的时候认为,二手房屋买卖三方即卖房人、买房人和中介公司合同未能履行或解除、被撤销、无效的案件,可以对合同中中介服务条款进行扩大解释,建立起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三方归责模式,在确定各方过错和责任的基础上分配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确实因中介公司的失误或恶意提供虚假房源、对房源信息审查不严等行为给买房人或卖房人造成房屋差价等损失损失,房屋中介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和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中介是仅退还中介费还是要再承担赔偿责任,视具体案情而定,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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