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死前将房屋赠与男友,父母不服申请再审
发布日期:2017-09-2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顾:
苏某和周某在一次聚会中相识并相恋,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经过几年的打拼,二人有了一些积蓄,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女方周某名下。就在二人开始筹划结婚时,周某在公司例行体检中查出患有肝癌。虽然积极治疗,但由于发现太晚,癌症已经扩散。周某患病期间,苏某不离不弃,照顾有加,并且希望可以和周某正式登记结婚,举办婚礼,完成女友的愿望。周某则不想耽误男友,甚至以自杀相威胁劝说对方分手。为将房子留给守在身边的男友,周某要求男友将自己诉至法院。开庭过程中,双方要求法庭主持调解,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登记在周某名下的房产归苏某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贷款由苏某自行偿还。周某去世后,其父母在处理女儿后事时发现了调解书等材料,他们提出购房时出资90万元,而周某在诉讼中隐瞒了这个事实。其父母还认为,庭审期间周某因病已有严重智能和意识障碍,不具有应诉能力,且二人没有结婚,其房产不应当算为共同财产。于是周某父母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归还购房资金9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周某父母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在开庭当天意识不清、不具有诉讼能力,无法证明调解非出于周某本人自愿,同时与周某的主治医生核实不能证明周某开庭时意识不清。因此,对于周某父母提出的再审法院未予支持。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解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国法律不保护未经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但是对于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纠纷及子女的抚养纠纷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中周某与苏某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的纠纷,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此外,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周某认可与苏某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周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不受他人限制处分自己房屋份额的权利,这种处分权就包括通过调解协议自愿将房屋变更到苏某名下,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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