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326新政出台,失去购房资格已付款可以退还吗
发布日期:2018-07-2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梦诉称:2017年3月5日,我委托杜青与董艾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协议约定:董艾以人民币2280000元的价格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106号房屋出售给我,约定于3月5日及3月22日分两次,每次200000元人民币共计400000元人民币定金支付给董艾。因3月26日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政策规定个人购买商办类房屋需在京已经连续缴纳5年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4月13日我在市建委网站申请购房资质核验,4月25日市建委网站出结果显示因未连续5年缴纳社保也未连续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核验不通过,因此无购房资格,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国家政策导致的无法购买房屋实属不可抗因素,董艾应全额退还已交的400000元定金。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董艾退还已付400000元购房定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董艾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是因为现在资金困难,所以无法短期内偿还,申请在两年内分期还清。
三、审理查明
2017年3月5日,刘梦与董艾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董艾将单独所有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106号房屋以人民币22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梦,刘梦应于2017年3月5日前支付购房定金200000元、于2017年3月25日前支付购房款200000元、于过户当日支付购房款1880000元。涉案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2017年3月5日、22日,刘梦支付给董艾合计400000元定金及购房款。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规定个人购买商办类房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名下在北京无住房或商办类房产记录的;2、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经连续缴纳5年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刘梦因未连续5年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未通过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购房资格核验,不具备购房资格。
四、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刘梦与被告董艾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董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梦定金及购房款共计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刘梦与董艾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
本案中,2017年3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的出台,导致刘梦与董艾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该公告的出台,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故刘梦要求解除与董艾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刘梦有权要求董艾返还收取的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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