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并不意味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8-09-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程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柳女士于2009年3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柳女士购买我名下房产一套,现在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柳女士退还我房屋,我退还其所支付的购房款本金和利息。
二、被告辩称
被告柳女士答辩称:我和原告程先生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我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9年3月,原告程先生和被告柳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柳女士出资110万元购买程先生名下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当天柳女士支付呈现90万元购房款,剩余20万元待2009年6月25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再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柳女士按照约定向程先生支付了90万元购房款,程先生也将诉争房屋交付给了柳女士使用。后程先生不想卖房,柳女士不同意,产权过户也一直没有办理,于是程先生便以诉争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为由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程先生协助柳女士办理产权过户。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买受人柳女士也已经按约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条例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不动产的监督和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房屋买卖协议即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综上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房屋买卖合同不因还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 房屋买卖合同不因还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 房屋买卖合同不因还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 很多年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屋有贷款,当时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买方已经把贷款还完了,卖方却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了,买方该怎么办?
- 产权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 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会不会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 为逃避税收而签房屋买卖“阴阳合同”,并以价格虚低“阳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的,价格条
- 为逃避税收而签房屋买卖“阴阳合同”,并以价格虚低“阳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的,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有效。
- 房屋买卖合同相对人是否有对房屋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义务
- 房屋买卖中交清房款不办理产权过户风险大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