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不卖房,买受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发布日期:2018-12-27 作者:程晓霞律师
诉讼地位:原告(买方)代理律师
代理阶段:一审
案件结果:调解胜诉: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原告挽回了3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2015年年底,原告购买了被告位于天津和平区某处的商品房,原告与被告在房管局打完协议,并且给付了首付款,后遇房价大副上涨,由原500余万元涨成了800余万元,被告见房屋价格大副上涨,要求原告加付300万的购房款才肯出售,原告认为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房款,就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入了解了案件,并立即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诉讼保全,将涉案房屋查封,以防止被告非法转移涉案房屋而导致无法执行。由于办案速度快,被告还未还得及转移涉案房屋就被法院查封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只愿意赔偿原告100万元损失,后经律师与对方沟通以及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和解,被告继续与原告履行合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多给付被告20万元房款。后原告与被告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依和解约定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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