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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员工不同意单位变更工作岗位,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23-11-16    作者:巨水龙律师

申请人康某与被申请人某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
申请人请求如下:被申请人某乳业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645.16元。
被申请人辩称,其公司不存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的情形,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为3年。2019年9月1日,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书》,申请人在销管部门从事副经理岗位。
2019年12月被申请人公司因公司组织架构变更裁撤申请人销管部副经理职位,申请人多次表示不能接受无故降级或降薪。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变更岗位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20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公司向申请人发送《解聘通知书》,因申请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提起本次劳动仲裁。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选岗通知书,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申请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在被申请人公司担任副经理职务,2019年12月被申请人公司与申请人就调岗一事多次协商。双方协商不一致后,被申请人公司以申请人违法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的情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不到四年半,申请人调岗前月平均工资为10538.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某乳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康某支付赔偿金94848.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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