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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保险合同中的有利解释原则(2)
www.110.com 2010-07-15 09:38


因此《保险法》作出了诸多向投保人利益倾斜的规定,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人享有充分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严格限制保险人随意解除合同;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付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等等。有利解释原则也是其中规定之一,即当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虽然《保险法》最早明确了有利解释原则,随后《合同法》也予以再次规定,但综观《保险法》、《合同法》关于该原则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动辄适用该原则的规定,作出了不利于保险人的判决,以致保险公司感叹“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因此,有必要对有利解释原则的起源、法理基础和目的、适用条件等加以研究,对有利解释原则进行解释,以公平合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一)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提出。
合同的解释是指法院或仲裁机关对合同条款所用的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对于当事人缔结的保险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如何解释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应该讲,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是的一般原则解释保险合同争议一种意图解释,因此适用合同解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图表示、并尊重当事人选择使用的语言文字,不能通过解释随意扩充或缩小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其是以定式条款为基础订立的合同,格式保险合同是由表意强势方即保险公司订立的,很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而格式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体现了合同术语的专业化,所用术语非普通人所能理解,因此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在现代合同法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遵循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但由于该合同限制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同时另一方可以精确计算风险,相比较而言,意思表示弱势方处于不利地位,有可能使合同丧失平等、公平的原则。甚至在合同中出现有失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故格式保险合同在适用一般解释原则时应遵循诚信原则。
除此之外,格式合同还有特殊解释原则,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原则大致分为三种:一是一般理解解释,即依意思表示弱势方平均的合理的理解而解释;其二是歧义不利表意者解释,即作对决定合同条款一方或使用格式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三是严格责任解释,即作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使其免责最小的解释。在实践中上述解释的适用是有顺序的,因而各原则的适用顺序也应以何种解释更接近合同当事人真意为序。从学理角度讲,通常而言,对于具体合同,合同目的应具有最初最真切的事实性、文义次之、习惯解释更次。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常先适用解释,只有法院认为合同有疑问或缺漏时,才适用其他方法,即多种原则同时运用并相互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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