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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营业税适用税目的稽查(3)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2)水运辅助业,包括救助打捞,灯塔、航标设置与管理、理货等活动。

  (3)机场及航空运输辅助业,包括航空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及旅客服务等活动。

  对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目的稽查,主要是稽查企业运用的征税范围是否正确,有无错划范围的现象。在稽查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的处理:

  1.搬家业务属于“装卸搬运”税目的征收范围。

  2.运输企业承揽的运输业务,凡起运地在国外的客货、邮运等运输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我国与某国签有税收互惠协定的,我国运输企业在该国起运的运输业务,该国不征流转税,我国也不征起运地在我国境内的该国运输业务的营业税。

  3.公路管理和养护业务、航道的养护和疏浚业务,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而应归入建筑业税目下计征营业税。

  4.对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代售机票的手续费收入,可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售机票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5.由于油(气)田企业的管道运输、企业专用铁路运输是企业生产的一部分,在销售过程中会发生一项销售行为涉及销售与运输两项内容的混合销售,对该类混合销售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航船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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