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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洪与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房(4)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原审法院查明,2002527,马文洪、克莱斯特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在协议中特殊约定了该回迁户安置建筑面积121平方米,其中115-121内按950/平方米收费。2004813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充协议》,协议第七条20041231后,仍不能安置回迁,在原临时补助费100元/月、人的基础上,增加200%月、人(即200元)。并按户每月再增加临时补助费500元整。;第九条回迁安置时,拆迁人回迁必须保证水、电、气、电梯等配套设施安装完毕,并保证被拆迁人正常使用回迁安置房,否则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执行。协议签订后,克莱斯特公司按协议要求支付给马文洪临时补助费(到2005831)。2005831沈阳市皇姑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在沈阳日报上刊登了回迁核实通知,内容为由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开发承建的皇姑区黄河南大街38号的被拆迁居民,请于20059192,携带回迁协议书,交增加面积款收据及户主名章到回迁现场售楼处办理回迁核实手续。逾期不办者,后果自负。20051020,马文洪交纳了超面积款,并领取了准住通知,但克莱斯特公司未能按合同的约定,保证水、电、气、电梯等配套设施安装完毕,致使马文洪的正常生活不便,马文洪于2006816起诉至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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