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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洪与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房(5)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马文洪与克莱斯特公司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克莱斯特公司按照协议为马文洪安置了回迁房,马文洪亦按要求交纳了增加面积款,并进住了安置房,双方已履行了合同对此约定的权利、义务,现马文洪要求克莱斯特公司返还已经交纳的增加面积款违背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且合同中已对增加面积款作了特殊约定,而马文洪又不能提供法定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成立,故马文洪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马文洪要求克莱斯特公司给付逾期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是依据克莱斯特公司未能按补充协议的第九条约定回迁安置时,拆迁人回迁必须保证水、电、气、电梯等配套设施安装完毕,并保证被拆迁人正常使用回迁安置房,否则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执行。而克莱斯特公司至今未能安装煤气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马文洪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克莱斯特公司给付临时补助款,而不是要求克莱斯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产生的诉讼请求,给付违约金,且克莱斯特公司已支付了2005831前(亦是刊登回迁核实通知前)的逾期补偿款,而马文洪也于200510月回迁安置不存在逾期补偿的问题。故对马文洪这一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马文洪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250元由马文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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