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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引发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13 13:52

  (三)汽车经销商忽视风险防范和资信审查,甚至采取种种手段套骗银行贷款。

  实践中,一些银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汽车经销商为银行提供贷款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银行负责对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放贷。这样一来,就给汽车经销商欺瞒客户、套骗贷款提供了方便。例如:有的汽车经销商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在经营过程中一再降低首付门槛,忽视风险防范和资信审查,甚至出现了一户多贷、恶性贷款、无效担保等现象;有的经销商甚至作零首付,自己给银行提供虚假的首付款发票,加大了车贷风险;还有的经销商以欺骗手段让贷款购车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然后再在该空白合同上擅自填上高于贷款购车人要求的贷款数额将钱贷出自用,但却对贷款购车人称是银行审贷没通过,原来填的手续作废了,导致名义上的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的分离。以上种种都给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带来巨大的风险,极易诱发诚信危机。

  1、贷款购车人方面的原因。

  (1)对汽车消费贷款市场风险缺乏了解,过于高估还贷能力。

  汽车消费贷款本身存在着市场风险。例如,如果一个只有20万资产的贷款购车人需要购买一辆价值100万元的车辆,首付交了20万,向银行借了 80万元,如果车价下跌三层,车价值70万,他就从一个有产者成为一个无产者,但是他还可以慢慢靠工资来还钱。当车下跌五层,即使他将车卖了也只有50万资金,欠银行的本金是80万,再加上利息和罚息,靠工资慢慢还是很难还清的,一旦他暂时失去良好的工作岗位,或减少收入,就彻底由一个无产者变成了一个负产者。对于汽车消费贷款本身存在着的这些市场风险,一般容易被非理性的贷款购车人忽视。这一类的贷款购车人往往缺乏长远意识,不考虑自身经济实力,盲目贷款买车,一旦车价下跌过快,就会刺激购车人拖欠还贷。

  (2)部份购车人开始时就带有恶意诈骗目的,故意不还贷;还有的出于家庭变故、经营不利等原因,丧失还贷能力。

  2、社会方面的原因。

  (1)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一个人的信用比什么都重要。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经济活动中,所有的信用表现都记录在每个人的社会保险号下,一旦被发现作假或诈骗,个人信用出了问题,将会断送事业或生活中应有的便利。正是因为如此,在国外的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个人信用看得高于一切。而在我国,至今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仍处于起步阶段,银行、保险公司不能充分共享相关信息,信用危机存在市场环境中,守信的成本变得相当高,而短期内失信的收益却并不低,以致劣币驱逐良币。对守信者缺乏激励机制,对失信者缺乏惩罚措施,于是社会上形成一种“惩善扬恶”的信用氛围,汽车消费贷款市场中也不例外的到处充斥着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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