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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与69引发的彩票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2000年10月20日,原告尹某在被告江苏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称省体彩中心)委托被告如东县邮政局(下称县邮政局)设立在如东县城人民北路营业厅的06807号销售点,购买了第00066期体育彩票24张,每张彩票上记载5组号码,24张彩票共有兑奖号码120组,每组价格2元。24张彩票出票后,尹某支付给彩票销售员刘某240元,刘某将24张彩票交付给尹某。在尹某购买的彩票中,第21张彩票中有一组号码为409622+1.当晚,第00066期彩票开奖,6+1即7位数中奖号码为406922+1.次日,尹某打电话给刘某,称其购买的体育彩票号码被打错。

  2002年10月,尹某以县邮政局、省体彩中心、省体育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所购彩票的号码均系自己事先拟定并提供给发行点电脑操作员,由操作员根据原告提供的号码进行输入,其中原告拟定的第21张第5组号码为406922,该号码与当晚开出的中奖号码一致。原告第二天得知中奖,立即查验彩票,却发现操作员误将406922输入为409622,使原告应有的税后奖金165048.60元落空。被告对错误输入的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5048.60元。

  被告县邮政局辩称:彩票销售员根据原告所报号码输入电脑,得到原告确认后出票,原告接受24张彩票后付款240元,彩票销售员不存在号码输入错误,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被告省体育局辩称:根据体育彩票发行和管理规定,体育彩票由专门设立的管理中心管理。江苏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为江苏省指导和协调全省体育彩票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故原告起诉省体育局不当。

  被告省体彩中心辩称: 从24张彩票相互间隔时间可以看出,彩票销售员不可能是照单打号。即使彩票销售员根据原告报号输入错误,原告发现后即可要求更改号码,出票后原告也可以拒绝接受彩票。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县邮政局接受省体彩中心的委托,设立的06807号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点对外销售中国体育彩票的行为合法。尹某在该销售点购买体育彩票,相互间系电脑型体育彩票买卖关系,双方应受购买须知的约束。销售员根据尹某提供的号码输入电脑,电脑出票后,尹某支付了价款并接受了体育彩票,双方间的买卖关系即告成立、有效,双方即应按购票须知中的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尹某在电脑出票后付款接受彩票时,并未提出销售员输入号码错误,事实上原告当时也不可能提出哪一组号码错误,不可能知晓哪一组号码为中奖号码。凭尹某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06807号销售点彩票销售员向尹某出售彩票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尹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003年3月7日,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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