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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引发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13 13:52

  (2)法律不健全。

  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的行为给予及时与适当的制裁,从而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要高于守信的成本。因此,受欺诈的人可以及时合理地利用国家的司法资源获得救济就成为诚信社会一个基本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促进诚信行业发展或规范诚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

  其次,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存在着一些制约诚信业发展的因素。特别是未能有法律或者国家标准来清晰地界定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可诚信数据之间的界限,从而严重制约了诚信行业的发展。

  再次,我国现行法律对守信者的保护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变卖等强制手段,而缺乏对被执行人再次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必要限制。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的实名登记制度,导致大量财产如银行存款、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均可借用他人身份证件代为办理,这为隐匿个人财产带来了方便,而给司法判决的执行造成了困难。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法院的信心,与社会信用缺失形成了恶性循环:案件的执行率低,胜诉方往往得不到实际赔偿,还要搭上诉讼费、律师费,造成“输了官司赔钱,赢了官司也赔钱”的不正常现象,使得当事人不愿意打官司,打不起官司,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实际上形成了对失信者利益的反向维护,导致失信者一如既往甚至变本加厉地失信;由于失信者对法院判决的再次失信不会让他付出较大的代价,从而又导致案件的执行愈加困难。

  3、传统文化道德的作用削弱。

  诚信文化不仅需要外在的制度约束,还需要内在的道德约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传统文化道德的作用削弱,金钱成为衡量一个人价值与存在的重要标准。价值观的转变使得内在的道德约束变得很弱,失信的人不再感到内心不安,整个社会很难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

  二、法律对策:

  (一)以立法为手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借款人诚实、守信是汽车贷款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但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工作才刚刚起步,社会信用观念淡薄,借款人构造虚假的个人资料、骗贷逃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缺乏必要的约束手段。近年来人民银行已经率先在上海市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诚信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绩。200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入试运行阶段,并在部分城市开通联网查询。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和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最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从源头上控制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在内的个人消费贷款风险。诚信立法是我国诚信事业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根本措施。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靠道义劝说,更要靠法律规范,要为形成健康的社会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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