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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规则论(二)(9)
www.110.com 2010-07-13 14:24



  3、关于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定金制度的核心规则。确定后则定金适用、定金的效力定矣。我国定金罚则仍应采用现行立法规定,不能采用德国法的规定,现行的定金罚则扩充了定金的功能,更符合市场交易的需要,在实践中是成功的。但立法应补充过错为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

  4、明确定金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承认定金的补偿功能,否认定金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可以并用,惟于定金责任适用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害时,其他责任可为补充。

  5、定金形式和定金限额。定金合同不应规定为书面形式,应依当事人自由约定。对定金数额作出限制,这是实践证明为必要的。

  注释:

  [37] 王琳:《定金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与实践》1997年第3期。

  [38] 肖龙等:《试论定金与预付款》,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39] 王琳:《定金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与实践》l997年第3期

  [40]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6页。

  [41]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五南书局,1993年版,第335页。

  [42] 敬言:《定金所有权转移的根据》,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4期。

  [43] 梁慧星:《物权法》,法律出版杜1997版,第42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五南书局1993年版,第337页。

  [44] 郑玉波:《民法债篇总论》,台湾五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337页。

  [45] 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三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67-472页。

  [46]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6页。

  [47] 郭明瑞:《论定金的性质及其适用》,载《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

  [48] 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73页

  [49]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0页。

  [50]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1页。

  [51]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2页。

  [52] 金汉标:《定金罚则之适用》,《法学》11994年第9期。

  [53]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3年版,第512页。

  [54] 郭明瑞:《论定金的性质及适用》第25页。

  [55] 杨立新:《民法解研究与适用》,第473页[56] 见《德国民法典》第338条。

  [57] 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三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71页。

  [58] 牟瑞瑾:《定金性质新论》 载《经济与法》1993年第2期。

  [59] 郭明瑞:《论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

  [60]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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