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莱雅公司辩称,1990年6月,美国马特里克斯基本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获得“MATRIX”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公司已于2001年12月受让取得该商标。而国网信息公司对“MATRIX”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却于1999年6月将matrix注册为域名。“MATRIX”为美国发型师阿尼米勒(Arnie Miller)于1980年首创,“MATRIX”美发产品一直在同行业中占主导地位,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而国网信息公司与“MATRIX”商标没有任何关系,却故意利用“MATRIX”注册域名,造称相关公众的混同和误认。同时,国网信息公司注册域名又不真正投入使用,只是将该域名停泊在邮箱和即时通讯上,故意注而不用,并阻止别人注册。国网信息公司还向莱雅公司表示:如果想要回域名只有采取购买方式。可见国网信息公司的不良意图即为从他人商标信誉中牟取利益。综上,国网信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行为特征,属于恶意注册,故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国网信息公司于1999年6月8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matrix.com.cn域名,2003年3月17日,将matrix.com.cn升级为matrix.cn。
1990年6月30日,美国马特里克斯基本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获得“MATRIX”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52300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头发用品,主要是洗发剂、冲发剂、护发素、定型剂、喷发胶、头发修正护理剂、头发中和剂。2000年12月21日,该商标获得续展,期限为2000年6月30日至2010年6月29日。2001年12月19日,莱雅公司从美杰士公司处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针对以上事实,国网信息公司不持异议。
2005年2月5日,莱雅公司经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就国网信息公司使用matrix.com.cn和matrix.cn域名情况进行公证,其结果为:在输入两域名后均链接到国网信息公司与北京联动在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小蜜蜂”网站上,该网站内容包括“联动在线、免费邮箱、免费域名、视频聊天、即时通讯、创可帖论坛”。对上述事实国网信息公司予以认可。莱雅公司表示该事实证明国网信息公司对matrix.com.cn和matrix.cn域名的使用只是停留在邮箱或即时通讯上,并未真正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属于注而不用,且妨碍他人注册域名的行为。国网信息公司辩称,法律未对怎样使用加以限定,上述使用方式也属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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