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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迅隆船务有限公司诉防城港市金湾贸易有限(2)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次日,原告委托中国船级社并会同“迅隆二号”轮保险人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委托的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该司转委托香港海事公证行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检验)对该轮碰撞损伤进行检验,并分别形成了书面检验报告。经各方当事人当庭确认,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编号为NO.2000BS2256号检验报告为可证明“迅隆二号”轮海损的书面证据。该报告称:“迅隆二号”轮损坏处均在其第18号至23号肋骨跨度之间,表明“雄昌一号”轮是以近90°角撞击“迅隆二号”的18号至20号肋骨部位,所有被撞损的项目均在该轮水线以上。该报告列述“迅隆二号”轮损坏项目计8项30余处,估计全部修理费用需135万港元。此后,原告委托中国船级社对“雄昌一号”轮检验,因该轮船长高应光拒绝验船师登船,检验未果。但该船长及其水手翁兆金等在香港海事处调查中,承认自己未受过或仅在二天左右的较短时间内受过雷达观测训练,并缺乏操船的基本常识;船长高应光在海事调查报告中称,“‘雄昌一号’轮左船头轻微擦伤油漆”。

  2000年9月8日至10月15日,“迅隆二号”轮在友联船厂进行修理,其间适逢“国庆”假期,原告决定中止修理而将该轮投入营运,该轮遂于9月30日至10月8日期间离开友联船厂,从事“国庆”期间营运。该轮在友联船厂修理期间,即9月8日至9月29日和10月9日至10月15日,原告为维持蛇口至香港航线间正常营运,曾两次租用他公司客船顶替“迅隆二号”轮。

  原告向法庭提交其支付友联船厂拖船费、船舶修理费、修船期间的租船费、港口使费、燃油及润滑油费、支付中国船级社验船费、安排碰撞受阻旅客食宿交通费、处理碰撞事故的交通及通讯费、海事调查费、法律咨询费、律师费等有关票据总计3,066,002.10港元。其中包括:碰撞事故后,支付“迅隆二号”轮拖轮拖带费45,745港元、救生筏专修费73,020港元;友联船厂对该轮修理费用总计1,500,880港元,包括修船项目中坞修工程主螺旋桨修理、海损工程费中更换救生筏释放器及连接绳、客舱内换新窗帘及购新毛毯、轮机部分维修费、“国庆”期间临时复航增支费及由此增加停靠码头和系泊服务费等计151,402.50港元;因2000年9月8日至9月29日、10月8日至15日租用他公司客船顶替“迅隆二号”营运,分别支付船舶租金600,000港元和190,911港元,并支付租船期间船舶消耗的燃油费391,708港元、润滑油费9,894.80港元、港口使费119,017港元;委托中国船级社检验船舶,支付检验费32,100港元;安排因碰撞受阻旅客的食宿和交通,支付费用15,638.30港元;为处理碰撞事故,支付交通、通讯费15,020港元、海事调查费2,931港元、法律咨询费5,000港元及律师费64,137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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