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始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美视电力工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路1027号新城大厦西座18层。
法定代表人:马建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改梅,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登斌,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始原告、反诉被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衡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贵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赵国良,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海南八所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改梅,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基本案情
1994 年6月8日,海南省证券委员会以琼证(1994)35号文《关于新建设立海南现代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力股份)并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内容:同意由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亚公司)等10家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电力股份,总股本3.9亿(法人股)。其中发起人认购3.2亿股(北亚公司认购0.3亿股),定向募集0.7亿股,每股面值1元。募股工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超过规定期限,按募集设立失败处理。……。截止至 1994年12月8日,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6个月内,电力股份未募集到股份,募集失败。
1994年11月16日,海南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1994)第119号验资报告(简称119报告),截止1994年10月31日止,电力股份实际收到投入股金总额人民币3.9亿,占总股本的 100%。其中,以现金形式投入人民币3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74%,以前期费用投入人民币约1325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99%,以部分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投入人民币约22639万元,占总股本的58.05%,北亚公司认股出资额3000万股。由于未能定向募集,由各发起人追加认购,北亚公司认购3000万股。1994年12月7日,电力股份领取(琼企)28402364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3.9亿元整。
1996 年2月8日,北亚公司与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简称美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美视公司购买北亚公司在电力股份所占有的7500万股权,占总股份的10.23%,合同总价7500万元。北亚公司为美视公司办理合法、真实的动产、不动产的交接与认证手续以及符合法定程序的财务移交手续;美视公司按进度支付购股款。同月18日,电力股份出具一份董事会《关于工业股权转让的决议》,同意北亚公司将其持有电力股份的7500万股,计7500万元全部转让给美视公司。
相关文章
-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分析与认定
- ·附条件的无偿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分析
- ·【公司转让协议】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 ·导致公司股东组成违法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股权转让归于一人的合同效力探讨
- ·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几个问题
-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 ·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 ·股权转让纠纷中适格被告的分析与认定
- ·出资瑕疵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名义更换与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样本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程序对转让合同效力
- ·股权转让的前提、转让效力的影响因素及新股东